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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还得法律铸剑
长城在线  08-03-19 14:50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刘效仁

    13日,河北省代表团贾春梅等30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,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36条,以治理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问题。议案的领衔人贾春梅代表说,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状况已达二十余年。据国家统计局2006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显示,出生人口性别比已上升至119.25(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应该在103—107之间)。(长城在线2008-03-14河北日报)

    其实,人类的生育本身有着自己的节律,男女性别比自然达到平衡。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连年失调,有的甚至极不正常,照此发展下去,20年以后将有相当一部分男性找不到对象结不婚成不了家,其结果必然酿发社会问题。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除了重男轻女观念、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民的养老保障不健全之外,。B超、染色体检测等现代技术以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普及和滥用,为一些人选择性别生育提供了条件,这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。十多年来,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,使得出生人口性别比快速攀升的势头得到初步抑制。然而,由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(简称“两非”)缺乏刑罚打击,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总体情况不容乐观。

    原来,《刑法》中第336条规定: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、假节育手术、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”。其中,主体限定为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”,而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同罪却不能同罚;也没有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进行直接规定。多年来,仅依照《母婴保健法》、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对“两非”行为人予以罚款和吊销执业资格处理,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。所以,议案建议,取消对刑法第336条第二款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定,将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,修改为:“违反国家规定,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、假节育手术、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造成就诊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同时,在刑法中增加“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罪”,作为第336条第三款,对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情节较严重行为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笔者对此十分赞成,也建议立法机构予以调查论证和采纳。

    除此,我以为同样不能忽视人们生育观念的更新,尤其是农村养老机制的建立。我年轻的时候曾在江南富庶地区服兵役,20世纪的八、九十年代,那些地方的农民就有了生育一胎的习惯,男孩女孩都一样,只生一个好。没有性别比失调问题,也没有超生躲生瞒生现象。其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发展了,老百姓的生活宽余裕了,老年生活有保障了,生育观念也相应的文明进步了。

 
稿源: 长城在线民生论坛 编辑: 李红霞 [发表评论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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