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“性骚扰”胜案,毫无疑问对妇女“性骚扰”维权方面具有相当大的意义,甚至可作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判例应用。但我们不能不看到,“性骚扰”维权,在现实中依然遭遇许多困境。困境之一就是举证之艰难——这起发生在公司办公室内的“性骚扰”胜案具有其独特性的一面——口供、证人勇敢证言、受害人的陈述和伤痕,证据锁链相当完整,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证据。而一般“性骚扰”案件当事人却并没有这么好的运气,可以搜集到这么多且完整的证据。
困境之二就是相关责任的认定依然很模糊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中,“性骚扰”的定义不明,对何为“性骚扰”在法律上的判定必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。而虽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“性骚扰”,地方上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实施办法(修订草案)》也规定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“性骚扰”造成损害,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,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但即使在成都“性骚扰”案中,事情发生在单位,我们并没有看到相关单位承担了什么责任。这一点在立法中是极度缺失的。
因此,成都“性骚扰”案只是一个个案的胜利,可以作为一个成功的案例,却无法成为也不可能成为“性骚扰”维权的“普遍”胜利。“性骚扰”立法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。希望能借成都“性骚扰”胜案之机推动“性骚扰”立法细化——确定并细分“性骚扰”的类型和概念范围,并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,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,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;也应该更完善并补充公共场所遭遇“性骚扰”之后的公共单位的责任追究……不要一味地呼吁妇女们保护好自己,也不要只一味地建议遭遇“性骚扰”的妇女自行寻找保存证据——这是法制的示弱,更是法理的扭曲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