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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岂能拿“通缉令”说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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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做成了“通缉令”,这房地产公司也太有才了。  图/张兮兮
    作者:林卫萍

    突然接到写有儿子姓名的通缉令,60多岁的老太太当场晕倒,她老伴的脑溢血病情加重。等缓过来神,他们发现,这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广告,让儿子推荐周围的有钱人买房,推荐成功就奖励2000元的家用电器。昨日,黄明华将该房地产公司告到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,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公开向其道歉,消除不良影响,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。(7月16日《河南商报》)

    广告做成了“通缉令”,这房地产公司也太有才了。做广告本意是为了推销,广告做得花哨一些,也无可厚非,但不管什么样的广告,都必须遵守法律,都必须尊重公序良俗。可是售楼“通缉令”,既违犯了道德,又违犯了法律,等待的必定是吃官司,将受到应有的惩罚。

    “通缉令”是由国家公安部门专门针对在逃的犯罪分子、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抓捕行为,普通公民是没有权力颁发“通缉令”的。广告做成“通缉令”,显然是在拿公安机关的尊严开玩笑,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,如果任其所为,将使民众认为法律是可以随便戏弄的。从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个角度来说,这家房地产公司拿“通缉令”做广告,应该受到处罚。

    在没有征得人家同意的情况下,竟然给人家送“通缉令”,这是在违犯了人家的人身权利,其名誉权必然受到损伤,所造成的影响对个人来说,恐怕也是极大的。

    让人不懂的是,房地产公司是如何知道黄明华的详细情况的?这显然是违犯了公民的隐私权。将公民的信息从不良途径搜集到,并给予商业用途,这是违法的。

    做广告拿“通缉令”说事,充分说明了现在的广告存在着种种的乱象。比如“局部级的享受”的香烟广告;“低得不能再低的”房价广告,都给人一种道德失重的感觉。在我看来,优秀的广告应该是在给人以信息的同时,更给人一种精神上的享受。综观不断涌现的“另类广告”,让我们看到如今广告市场上的低俗之风已是到了整治的时候。

    人的尊严应该受到尊重;法律的尊严应该得到维护。黄明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,这是值得赞赏的,希望能够有更多的公民拿起武器也不良广告作斗争,更希望相关的监管部门能够负起自己的职责。不要再让不良广告污了我们的眼球。

 

 
稿源: 中国网 编辑: 曹嫚嫚 [发表评论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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