梁江涛
7月7日,被网友称为“人肉搜索第一案”的“王菲案”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。目前,本案虽然尚未判决,但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思考。近年来,类似本案的“人肉搜索”事件层出不穷,从“铜须门”到“虐猫事件”,再到“周老虎”,无一不引发网上网下的热烈争论。(7月16日人民网)
“人肉搜索”不是网络固有的功能和工具,而是聪明的网友们发自于良知,取之于智慧,借之于网络而“集体创作”的一种刨根问底、探寻本源于现实生活真相的“侦查之法”。
警方的“网络通缉令”,其实就是将通缉令在网上发布,利用网络的广泛传播特点广而告之,跟贴在电线杆上的“通缉令”没什么区别。而网友们自发的“人肉搜索”则完全不一样。离开事件描述,搜索什么?离开网络平台,谈何搜索?离开网友参与,谁去搜索?事件、网络、网友三者缺一不可,说到底就是客体、主体与工具的关系。网络在其中只是起了一个工具的作用,它确实是一个特殊的工具,一个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工具。
但“人肉搜索”屡屡成功的先决条件是网友的虚拟性和伪装性,这是在现实生活中所无法做到的。嫉恶如仇,惩恶扬善是人性的本能与良知,网络为网友们的道德张扬提供了可能,并确保自身生活不受任何侵扰。也就是说,在网络上怒不可遏的批判者,可能是一位在别人手底干活的文弱小女子,刚从网上“打靶场”退出后,就小心翼翼的往上司办公室里送报表。可在网上,没有知道她是谁,可以将她想像成一位慷慨激昂的威武男人,也可以把她看作是一位仗义执言的精英学者。
“人肉搜索”是互联网送给人际社会的一个“活宝”,它是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的“文曲星”,是维护社会公秩良序的“好帮手”。
如果“人肉搜索”催生出网络实名制就是互联网的悲哀。因为有了实名制,就等于是消灭了“人肉搜索”。不过,“人肉搜索”一词有点儿吓人,应该改成“真人搜索”,并让它像邮箱、博客、论坛等网络宠儿一样存活下去,只有去规范它,不要去扼杀它。